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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学习体会 首届监狱系统人权理论与实践研修班开班时间虽短,但学习内容丰富,理论与时间的指导性、前瞻性强,收益匪浅。本人非常感谢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与丹麦研究机构共同为我们提供了如此高级别的、良好的学习机会。 本期研修班,专门就人权理论、国际人权法、罪犯人权保障、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主要有以下收获和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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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加深了对人权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理解。 1 、正确认识人权保障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人权的涵义十分丰富,不仅指生命权的保障,还包括了生存质量的提高。生命价值的体现,人的精神需求的自我实现需要等。它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紧密相连,并与其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人权保障水平,标志着国家的法治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看,没有民生、民主、民权、民治、民察,就无所谓民主政治,没有民主政治基础,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如果说,人权入宪,是我国宪政的一大进步,那么,关注人权保障,也将在我国监狱的“三化”建设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人文关怀也是当今监狱发展的主流活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人权特出性差异是造成东、西方思想观念认同度差异的原因,并承认客观事实,理性地分析、评估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社会人权状况。在实践中,我们不能超越现实照搬西方模式,也不能片面强调特殊性,消极等待人权保障的自然实现。 3 、增长了知识点,开阔了眼界。本期学习内容高度浓缩,但系统性、专业性强,这么系统地、正面地、开放地研讨人权问题,在监狱系统是首次。通过学习,初步了解了人权的基本理论,对人权的概念、涵义、本质属性、存在形态及国际人权发展线装、人权保障机构设置与执行等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有了较大的提高,为加强今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4 、从学习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中,认识到保障人权,并不仅仅意味着依法律规定的才给予保障(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突破)。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除法定权利外,其余两种权利均属于应然存在状态和客观(结果)存在状态。“应有权利”不以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人权本义),而“实有权利”可以深到社会组织的章程、乡规民约、道德观念等的认可、支持与保障(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主要看这一条)。鉴此,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更自觉、更广泛、更宽容地从人权保障、公正执法的角度审视现有的行刑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实现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提高罪犯人文管理和社会化的程度。 二、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 1 、充分认识到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现实性。罪犯的人权保障,实质上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宗旨的必然要求和本质反映,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 、进一步增强了人本观念,端正“以改选人为宗旨”的业务指导思想。一方面更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是十分正确的,是以人为本的,关键是如何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和措施。二是要确立执法服务意识,实现警察权力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角色转换。三是在尽可能改善罪犯生存条件的基础上,着力强化解决罪犯人权保障的深层次问题:处遇、考核的公正,平等性,特殊群体的科学管理(精神病、老病残、爱滋病等群体),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及罪犯正当自我实现需求(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满足。 3 、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障罪犯人权与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的关系。义务是约束性的必行行为,公民权利是可行行为,这里既有相应的关系,也有不一致性。必须加强对罪犯的正面教育引导,促使他们正确对待权利,履行义务。
张怡聪 2005.6.24
张怡聪:广东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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