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广州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06年1月15—18日

会议地点: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

参加单位:丹麦人权研究所、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北京金鼎律师事务所、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会议由丹麦人权研究所主持。

与会代表:丹麦人权研究所:Lone Lindholt、Lisbeth、Disaner;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徐卉、祁建建;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张际枫、李巧芬;

北京金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李步云、杨松才、黄立、刘志强、陈佑武、舒韔、万卉。

会议主题:工作安排、预算分配、讨论问卷

第一部分:工作安排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丹麦方面首先通报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平台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通过参与各方紧密合作、共同努力,丹麦外交部已经正式批准本项目,并且将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的进行。丹麦的有关部门非常赞赏以平台建设的形式开展本项目。丹麦人权研究所也十分重视本项目,特意增加了人手参加本项目,使丹麦方参加本项目的人员达到了5人,充分体现了丹麦方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

  在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步云教授致欢迎辞并介绍广州方面对平台项目的重视后,与会各方认真讨论了本项目3年的工作安排,并对2006年的工作安排进行了具体研究。

  丹麦人权研究所与平台建设项目其他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项目从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因此,本项目的经费将与前一阶段的经费明确区分开。各方要对在本项目开展之前的准备工作情况作出一份报告,提交丹麦人权研究所。

  本项目是以平台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平台的决定将是各方讨论的结果,各方也应根据讨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丹麦方在本项目中起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项目的协调者;二是为项目提供方法论的建议;三是确保这个项目的质量,进行质量控制。

  本项目中各合作方都有自己的特点。由各方组成的平台会议是本项目的决策机构。平台会议一般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为了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应当建立一个网站以实现信息共享。还可以考虑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会议,这样可以解决很多困难,也可以节约经费,还可以邀请更多的专家来参加。Lone Lindholt在介绍了本项目合同的基本结构后,提出了项目的工作目标。

  这个项目的时间跨度很长,因此分为近期、中期、长期目标。项目总体目标是促进人权事业在中国的发展。衡量项目指标就是立法修改建议稿能否被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用。具体可以分为5个基本目标:

  目标一:平台合作方之间能否经常交流。2006年,应当组织至少四次平台会议、一次研讨会,由不同的合作方主办。丹麦方也将派人员参加。加强和项目资助者及其他专家的交流,合作各方也可以参加相关的国际会议,获取更多信息。另外还要建立一个平台合作方之间的交流平台机制。以上是2006年要完成的目标。目标二:要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06年,至少要完成两篇关于刑诉法修改的论文;要举办高规格的理论研讨会,研讨会的内容应当与平台项目将要提出的立法建议相符合。目标三:要提高公众对刑诉法修改的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主要可以开展以下活动:和立法者进行交流,向立法者提交研究报告;完成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案例;与学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通过媒体至少5次介绍与平台项目有关的活动。目标四:举办系列的研讨班和培训班,主要是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对象是执法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2006年要完成5次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目标五:完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内部规则的试行;举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研究和评估;利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

  二、任务分工

  1.平台工作会议安排

  2006年共有四次平台会议:1月在广州召开,由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5月份工作会议将由社科院法学所承办;8月份的工作会议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8月份的国际会议由社科院法学所承办。

  2.专题会议安排

  4月份的第2周在广州召开田野调查数据分析专题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各方就初步调查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目的是为了向丹麦外交部展示平台各方之间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及沟通情况,而且也可以加强丹麦人权研究所对这一项目的动态监控。丹麦方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参与其中的部分调查。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广州方面应当在会前完成2000份左右的调查。

  3.小型专家会议安排

  为了更好地开展调查和研究工作,各合作方应当尽可能召开一些小型的专家座谈会、研讨会。广州大学方面应组织召开2—3次由实务部门参加的Symposia,时间大约在2月、4月和7月。

  社科院法学所应当与人大法工委经常保持联络和沟通。在2006年应和人大法工委召开两次座谈会,并有中期报告提交给法工委。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内部规则的修改问题召开若干次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时间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4.建议稿的提交

  为了在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建议稿送给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初步确定2006年10月为平台项目建议稿的提交时间。如果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没有讨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07年平台项目将继续对建议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了扩大平台项目的国际国内影响,平台项目的建议稿不仅要交给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还要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也可以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教育培训安排

  广州大学负责法官、警察、大学教师的教育培训工作;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6.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在6月份和12月份前,平台各方要提交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以便丹麦方将各方所承担的具体活动和财务报告提交丹麦外交部。

  下图为06年各月项目活动安排:

Month

DIHR

Gz

Hdpp

Cass

1

 

 

 

 

2

X

Symposia

 

 

3

 

 

 

 

4

 

会议

X

X

 

Symposia

 

 

 

 

 

 

5

 

 

 

 

6

 

 

 

 

7

 

Symposia

 

 

8

 

X

X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EducationUT

Platform meeting

 

 

 

 

 

9

 

 

 

 

10

 

 

 

 

11

 

 

 

 

12

 

 

 

 

  第二部分:对问卷设计的讨论

  一、介绍问卷设计情况(略)

  二、尼泊尔专家谈如何开展调查

  尼泊尔专家约卜拉基教授结合其开展田野调查的经验,介绍了开展调查的基本方法和具体步骤。

  他认为,在做实证调查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标;其次是为何要进行调查;要明确调查方法,例如向被调查对象了解我们此项调研工作的意义;最后是调查的结果对被调查对象的意义。

  关于做数据的方法,约卜拉基教授认为,在做实地调查的时候,关键在于对象的确定。在实地调查方面,在数据的收集很重要。在国家发布的数据可以了解此方面的情况。

  提起公诉的案件,案件如何在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中区分。一万个案件在警察手上,经过刷选看有多少案件到检察院和法院里,像漏斗一样刷选,看有多少案件侵犯人权的。质量数据要经过公检法的审查。另一方面他们之间还要制衡。

  研究的框架有五个方面,看是否符合联合国的要求。例如:联合国要求警察在询问犯人不可以穿着制式服装,但尼泊尔的警察却相反。这样做实际上是侵犯人权。当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差距后,看是否要对现行法律要不要修改,然后针对性提出问题。

  约卜拉基教授还就如何召开专门的座谈会、如何设计调查问卷等问题介绍了他的经验。

  三、专家对调查问卷的意见和建议

  1.对问卷整体思路的理解

  专家提出,在问卷设计时,首先要明确思路。我们应当对希望向被访问者了解什么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样我们才能给被调查者一个良好的解释。

  如何避免不是被调查者来填写问卷?如何加强问卷的防伪并使其更具科学性?有专家建议,找一个比较专业的从事社会调查的机构来适当调整调查问卷,这样将使调查问卷的设计更加科学和合理。

  如何保证调查信息的准确性?有专家建议,不要将调查局限于纸上,可以进行一部分面谈,那样了解到的信息将更全面。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每一个类别的调查人群,召开一个或数个小型的访谈会或座谈会,既可以验证问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也可以更广泛地了解被调查人群的对调查问题的深入思考。

  权利告知问题不应当局限在检察阶段,也应当向前延伸到侦察阶段,向后延伸到审判阶段。这样才能了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权利告知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也才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有没有必要增加一个针对受害人家属的问卷调查?或者将法律援助机关、救助机构纳入我们调查的对象中?这样应该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有关信息。

  2.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刑讯逼供方面的问题,应当尽量包含比较丰富的内容。轮番审讯应当尽量说得通俗一些,把审讯的具体强度说出来,比如不准睡觉,不准喝水。“挨打后说的不是真话”是否可以改为“不一定是真话”?累犯和惯犯在对普通公民上的理解比较困难,是否能够解释一下?是不是能向服刑人员提出羁押时间的问题?因为如果羁押时间长,能从一定范围内表现出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可以向执法和司法人员询问存在刑讯逼供的理由?如办案压力、指标、侦察能力、本身素质等。

  关于律师作用方面的问题,“扩大律师辩护权是不是会导致律师滥用权利”,是一个比较少提到的问题,对律师行业上来说,具体性和明确性是不够的。对答卷也许会有误导。律师的形象和素质问题,在用词上是否能再斟酌?保障律师辩护权问题,辩护权利和职业特权会有一定冲突,应当把职业特权换个词形容。关于“律师是否自愿从事刑事辩护”问题,有指定和自愿的区别,是否细致化?“律师什么样的意见比较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应当具体分为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两种情况。

  关于权利告知的问题,能否增加检察官对告知权利的认识问题以及告知的具体内容?

  关于暂缓起诉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意义何在?如果不合理,实施的障碍为何种障碍?服刑人员做为暂缓起诉人员,由谁来进行考察比较好?(在检察官卷不用做修改,在服刑人员卷需要进行修改)

  广州大学方面将组织人员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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