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录用歧视案

2002年1月8日,四川大学法学院大四学生蒋韬援引《宪法》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一家媒体的头版上,在其“招录对象”说明里,有“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蒋韬身高1.65米,仅仅因为身高不够就被拒绝进入招录对象的范围。

 
   
 

本案之所以对求职者、用人单位甚至中国的法律都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不只是因为它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更重要的是它揭开了人们虽早已司空见惯却又不能见怪不怪的职业歧视的面纱。

这个案例的另一个重大意义是,它暴露了我国法律针对职业歧视多少显得无可奈何。因为蒋韬在提起诉讼时,竟无法找到在求职的身高歧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只好援引《宪法》告状。

教育平等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在中国每年要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组织的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然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名额)来划定各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由于教育部制定的招生计划不公平,使得不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差悬殊。以 2001 年为例,当年部分省市重点院校录取分数线分别为:

 

地区

文科

理科

北京

454 分

488 分

山东

580 分

607 分

河北

537 分

572 分

吉林

500 分

518 分

福建

544 分

605 分

辽宁

521 分

529 分

四川

516 分

537 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北京市与山东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差别最大。由此可以发现,山东省的考生比北京市的考生进入大学的机会要小得多。

2001 年 8 月 23 日,山东青岛应届高中毕业生姜妍、栾倩、张天珠在律师的陪同下,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她们分别在诉状中请求:( 1 )法院判决被告所做出的关于 2001 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2 )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促使被告以后避免做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9 月 3 日,最高院立案厅一位姓侯的法官分别给 3 位当事人打来电话 ( 因为起诉是分别起诉,不是集团诉讼 ) ,告知他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 3 位当事人应该到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鉴于以上原因,诉状寄回。 9 月 8 日, 3 位当事人及其家长认为能顺利发起诉讼本身就是胜利,而社会对这一事件的超强度关注,已使得呼唤教育平等的声音传扬出去,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决定终止这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均有明确规定。《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国内法的规定来看,平等享有高等教育权是不言而喻的。

国际人权文件也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 ......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我国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3 条第 1 项第 5 款亦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別要逐渐做到免费。”从上述两个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来看,接受高等教育权不仅是一项人权,而且这种人权应该为符合条件所平等享有。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来保障该条款的实施。

教育部 2001 年 4 月 16 日做出的《关于 2001 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该案虽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例,但其象征意义却是巨大的。这在更高层次上引起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同时也对严重滞后的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严厉的抨击。案件的提出本身预示了诉求司法来保障受教育权平等的开始。

当然,这种教育平等权不可能是绝对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教育资源分布的失衡,客观上的不平等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但至少我们可以建立一套相对公平的制度,兼顾欠发达地区或京沪等高校密集区利益,合理地配置现有教育资源。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教育部目前采取京沪地区实行高考单独命题的做法,并不是在解决矛盾,只是再掩盖矛盾而已。如不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类似该案的诉讼今后还将出现。

而从 2002 高考文科分数线的情况来看,各地区重点院校的分数线分别为:北京 462 分,上海 497 分,新疆 490 分,青海 445 分;而山东 568 分,河南 562 分,浙江 560 分。 2003 年各地区公布的各批次控制分数线情况看,浙江文科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462 分,理科 417 分;山东文科 430 分,理科 400 分;重庆文科 449 分,理科 391 分;青海文科 355 分,理科 276 分,录取率 88% ;新疆文科 410 分,理科 351 分;海南文科 557 分,理科 518 分;北京文科 434 分,理科 408 分,上海文科 420 分,理科 388 分(北京、上海单独命题,与其他省市没有可比性)。从可比的一些省份看,分数线差距仍然很大。

 



版权所有©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