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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权的定义
  

     一、关于人权定义的各种主张
   人权(Human Rights)是一门跨越多学科的研究课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权包含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对人权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又由于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因此很难给人权这个词下一个准确的、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定义。但概括起来,关于人权定义主要有两大类学说,一种是天赋人权学说,一种是人赋人权学说。持天赋人权学说的人认为,人权是一个人生来即应享有的、为一个人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尊严和权利,是任何国家、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的权利。例如,美国前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代表杰罗姆?谢斯塔克认为“所谓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应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不论其贫富贵贱、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国籍民族如何。这种论点主要来源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
   持人赋人权学说观点的人则主张,人权是人作为个人所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为了共同的利益或由于某种自然法则而同意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换取所有人的共同权利得到保障。这种学说主要来源于资产阶级早期人权理论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有人认为,人权是公民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通常是由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或赋予的。
   除上述两大类学说以外,还有一种人权道德学说。这种学说认为,人权早在法律出现之前就已经作为人类的一种道德观念存在了,它的出现早于法律,有些权利并不一定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却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受到人们的遵守。另外,在国家和法律消亡之后,人权却还要存在,因此,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权要由法律来保障,但它并不是依法律的存在而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天赋人权的学说,认为人生活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享有平等的人权的,因此没有超阶级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抽象的、绝对意义上的人权,而只有与各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相对的、具体的人权。
   据有人统计,目前关于人权的定义不下20余种,但并没有一种定义为国际上所广泛接受或承认。对人权难下定义的原因,除了前面提到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原因外,还由于对人权的研究跨越许多学科,涉及到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论理学以至宗教学等众多学科,各个学科都可从本学科的角度出发,对人权作出自己的定义。另外,人权还有很强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对人权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联合国在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中,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也没有对究竟什么是人权作出一个权威的解释。在西方国家比较有权威的《大英百科全书》在人权条目下谈到,迄今为止,并无一个能为所有人广泛接受的人权定义。谢斯塔克也承认,想给人权定义是徒劳之举。那么,对人权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呢?人权又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如果这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那就谈不上保护人权了。

     二、当前国际社会对人权的理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社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这些国际文件在资产阶级国家国内立法的基础之上,试图对人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概括,但这些文件也未能对什么是人权下一个定义,而只是像《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开篇序言中所讲的,是为了设立“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这些文件中所讲的人权,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文件突破了资产阶级的传统人权概念,增加了集体人权的内容。这一系列人权国际文书对人权所应包括的内容大致划定了一个范围,从而使国际社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有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努力方向。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各国对本国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有不同的规定。实际上,各国对人权的观点和政策都是通过本国立法来体现的,表现为本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作为人权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受到国际准则承认;第二,受到国内法律确定并加以保护。仅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是不够的。比如,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卖淫的存在,如果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就违反了该国的法律。但是,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卖淫并不是一种人权,相反,是一种应该加以谴责和制止的歧视和剥削妇女的行为,因此,如某一国家禁止卖淫,并对卖淫和嫖娼的人加以制裁,就不能被说成是侵犯人权。另外,如果有些国家文件中规定的权利仅为一部分国家所接受,而另一部分国家并未接受,那也不能构成普遍承认的人权。例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号附加任意议定书的规定,加入议定书的国家须废除死刑。但这一原则仅为一部分国家所接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犯有某些罪行的人仍保留死刑处罚。那么,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对犯有某一类罪行的人判处死刑就不能称之为侵犯人权。至于道德规范是否构成人权,应该说,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相去甚远,各国的道德观念大不一样,如若说道德规范是一种人权,那么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就难以有一个公正的根据,其结果必然会使一个国家以自己的标准和价值观去衡量别的国家的做法合法化。
    总而言之,人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可以成为任意一种权利或自由的代名词,它是具体的,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由于受到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制约的影响,因而他们享受的权利不可能是一样的。这方面的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联合国某机构最近发表的一份《1991年人的发展报告》。该报告列举了40项权利作为人权的内容,其中包括同性恋的权利,并将是否允许和保障上述权利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尊重人权的指数之一。这不仅是对人权概念的歪曲,而且也是对国际人权保护努力的嘲弄。其实质就在于,将少数国家中少数人的作法充作普遍承认的人权,并以此作为标准来衡量世界上的所有的国家。这种作法自然遭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严肃批评。
    另外,人权的概念还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增添新的内容。仅就联合国成立以来的40多年而言,人权的理论和概念就经历了很大的发展,我们现在谈论的人权不仅包括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随着历史的不断前进,人权的概念肯定还会有新的发展。
    中国主张的人权是根据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的历史、文化及经济发展等具体国情确定的,它强调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并主张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等权利,以及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原则,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内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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