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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人权的初期内容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前面已经谈到,人权最初提出来是针对封建特权和僧侣神权的。在资产阶级的上升时期,由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受到很大束缚,因此资产阶级要自由地发展,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创造有利的条件,就需要摆脱封建社会对其在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是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个人追求自由的权利等方面的束缚。由于资产阶级初期的人权思想直接来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其中最为中心的思想即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因此,初期的人权观念基本上都是围绕平等问题派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与自由。
有的专家认为,人权从一种思想变为国家的法律,首先出自于英国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s)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但英国自己则认为,人权进入国家法律要从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算起。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封建领主、教会、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压力下,被迫签署了《大宪章》,其中共有63条规定,其主要是精神是限制王权,保护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一些利益,如规定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和放逐出境等。这一文件是英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是后来据以起草《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基础。1676年,英国颁布了《人身保护法》,1689年,又颁布了《权利法案》,其中都对保护人的某些权利作了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告人和嫌疑犯的法律地位、权利及其保护作了一些比较系统的规定,但并不完整。  
   美国独立战争后,华盛顿、杰弗逊等资产阶级革命家在1776年起草的《独立宣言》中正式把人权思想归纳为国家的主导思想:“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将美国的《独立宣言》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在谈以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时,《独立宣言》写道:“为了保证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段话实际上是对资产阶级早期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权论”的比较清楚的和通俗的解释。其后,以废除奴隶制而著称并遇刺身亡的美国著名总统林肯把这种思想精辟地归纳为“民有、民享、民治”几个字,成为人们熟知并喜爱的话语。这一指导思想虽由林肯所提出,但由于时代的限制,却并未能在他当政的时代化为现实。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此外,该《宣言》还规定了信仰宗教、自由传达思想、无罪推定、反对酷刑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宣言》特别强调了财产的权利,指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便最明显不过的体现了资产阶级当初特别强调人权并尽最大努力去为之奋斗的目的。   
    以法国的《人权和公民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在其后的200年中不断得到发展,并由之引伸出一系列有关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内容,逐步形成了今天的人权思想体系。在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包含了这些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具体化了。当然,时隔200多年后,今天我们所说的人权概念同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所提出的人权雏形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无论在人权的基本概念上还是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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