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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权的阶级性
  

  一些西方国家极力宣扬人权是一种中性的、纯人道主义的、超阶级的东西,因而是人类共有的,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人权都具有其阶级性一面的。
  从历史上看,人权从一诞生起,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同阶级斗争紧密相连,人权既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阶级斗争的思想和理论工具。
  从当代实践上看,尽管西方国家不遗余力地宣传和主张人权的全民性、共性、客观性、超阶级性和人道主义性质,但人权问题不可能也从未真正摆脱过其阶级的性质。这一点在联合国成立40多年来的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在起草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往往提出相去甚远的条文,一个文件往往要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讨价还价才能得以通过。譬如,被西方国家认为是关于人权问题的最重要的两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一般简称为人权两公约),就是从联合国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酝酿,经过近20年的时间才最后成文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而且在其通过后,又经过了10年的时间,才有公约规定的足够数量国家签署和加入公约,使公约得以生效。再有,即使在今天,也并不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签署和加入了公约。这说明,不同的国家,由于其阶级利益的不同,对人权问题是有不同的考虑的。如果说人权是中性的、纯人道主义的、为全人类所能共同分享的,那么上述公约的起草和通过以及之后的签署和加入也就不会拖这么久、经那么多周折了,而且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签署和加入公约了。
  另外,在人权国际保护的实践中,人权的阶级性也表现得十分明显,那就是,不同的国家对人权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解释,对人权保护的侧重点、方式方法等均有不同的看法。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大搞人权问题双重标准和政治化,表面上强调人权的人道主义性质,实际上却利用人权为借口,拼命压制其他国家同自己保持一致,采用自己的那一套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矣司法制度。对不肯对其俯首听命的,就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软硬兼施,并以断绝援助等为筹码施加压力。这充分说明,在国际场合,人权也不是一种中立的东西,而只不过是具有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以及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阶级利益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进行斗争的工具。从上述情况来看,人权具有阶级性是不容否认的。
  但是,对人权问题必须加以全面客观地对待,避免失于武断或片面。我们必须看到,人权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在谈论人权问题时,既要认识到人权有其阶级性的一面,又要承认它有一定的共性或普遍性的一面。
  在历史上,人权确是由资产阶级首先提出,任何历史地、客观地看问题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人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一已专利,也不能将人权笼统地称之为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因为:
   首先,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有其局限性,也有其进步意义,有些积极的因素值得保留和吸取,而不应不加区分地全盘加以否定。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不一般地否定人权,只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有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人与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资本主义制度允许人剥削人的状况存在,只能保护“平等地剥削劳动力的权利”,因此在那种社会制度下,人权这种美好的愿望是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生产力极大发展、商品极大丰富、达到按需分配和实现了人类大同的时候,人与人之间才能真正做到平等,人权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第二,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如今所谈的人权早已不同于当初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本主义尚处于萌芽阶段和上升阶段时所提出的人权思想了,它不仅在内容上有了极大的丰富,在本质上也有了很大的不同,它包括了集体人权的思想,包括了尊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发展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第三世界国家和被压迫、被剥削民族经过斗争争取来的,体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也是第三世界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和国家尊严与权益的有力武器。
  第三,社会主义也保护人权,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尽管我们在法制上还不够完善,在建立民主与法治的过程中出现过波折和起伏,但保护广大人民权利这个基本方针从来未改变过。我国在保护公民民主权利方面有着种种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第四,从各国的法律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看,任何人只要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其作为一个公民原本有权享受的权利(亦即人权的一部分),就要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他国家的法律亦是如此。反过来讲,假如一个人未有违法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就不能任意剥夺他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人权确又具有其普遍性的一面。这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同样性质的。但这并不排除人权问题上的阶级性质,因为从法律的本质上说,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其主导思想、保护对象、适用范围、执行方法等许多具体问题上都有其不同的规定,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
  从人权国际保护的领域来看,当前国际上为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准则都是由国际社会成员国共同参与并制定出来、由国际公约所予以确定和体现的。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十分广泛,既有西方国家,又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第三世界国家,上面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是经过这些国家共同商讨后达成妥协的产物,其中各方的思想或多或少都有所体现,因此不能说国际公约是哪一个阶级或哪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不能说它们代表了哪一个阶级的利益,更不能说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哪一个阶级。从这一点上看,人权也确有其普遍性的一面。但这并不是说国际人权公约完全是一种中性的、各项规定完全为所有国家共有的东西,它们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文件制定的过程以及执行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提出不同的见解和作出不同的解释,并在签署或加入公约时作出各自的保留。
  从上面几个方面看,人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一已专利,也不是只有资产阶级才能喊的口号。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可以举起人权的旗帜,而且要理直气壮地宣传自己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并不断完善自己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使广大人民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揭穿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对社会主义的各种攻击。
  在中国,国家的《宪法》及其他各项有关法律都有明确的性质及主导思想,这些法律对于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作有充分、细致的规定,只要公民遵纪守法,就可以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而一旦某个人触犯了刑律,则无论其地位、身份如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便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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