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人权理论>>>人权的基本概念

第七节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
  

  前面谈到过,现在国际上所说的人权实际上包括十分广泛的内容,既有个人权利,也有集体权利,既有公民、政治权利,也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那么这些不同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什么联系,如果有,又有哪些联系呢?
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各项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排除了其中一种权利,另外一种权利也就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享受。
  一、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之间的关系。
  关于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这两类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国际讲坛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是享受其他各项人权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证。如果不承认这二者之间的上述关系,认为人权只是集会、结社和思想、议论自由的权利,那么,这便是对人权的一种偏见。比如,民族自决权与其他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许多第三世界国家都把民族自决权视为更为重要的人权,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中也要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其人权领域的工作中把侵犯民族自决权的行为作为其关注的一个优先事项,因为实现民族自决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先决条件。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埃及代表指出:“任何人都不能怀疑尊重人权的要求。我们都相信个人有权享受自由、尊严的生活,并有权为其国家所选择的政治及经济制度作出贡献。然而,我们看到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出现的是另一种情况,即人权遭受到饥饿、贫困、恐惧以及不公正的国际贸易条件的不利影响,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领土遭受外国占领及针对其公民和他们利益的种族主义剥削政策行径。因此,我们坚持将普遍所说的人权与各国人民的自由、进步和自决权联系在一起。”
  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外国的侵略、占领和奴役之下,其国家的独立和主权遭到践踏,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势必要受到外人的欺凌,其人民的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便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种种特权,它们的国民在中国的国土上犯了罪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而中国人权自己的国家里,自由却受到了种种限制,权利得不到保障,人格受到侮辱,连进公园大门的权利都受到限制,在上海黄浦公园门口就曾高悬着一块“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每当我们看到当年由于国家主权遭到践踏,外国军队在中国横行霸道的时候,就会感到我们国家的尊严、人民的尊严受到极大的侮辱。在那种情况下,无论法律对人民的个人权利有多么完善、充分的规定,人民的个人权利也是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的。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1968年5月13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中第13条规定:“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这段话十分有力地说明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两大类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上述两大类权利之所以不可分割,是因为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没有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就不可能得到提高,人民也就无暇去顾及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享受。一个终日不得不为自己家庭的柴米油盐而忙碌和发愁的人,很难有更多的精力去关心国家的大事,去关心自己的选举权利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而必须首先盘算明天的生计是否已经有了着落。约翰·汉弗雷在其所著的《人类的大宣言》一文中写道:“基于空洞信仰之上的人权几乎没有什么意义。”这一语高度概括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再比如,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还有许多是文盲,要促进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和法制,也会有许多困难。所谓民主,不外乎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自己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和决策。如果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广大人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则即便法律赋予了这种权利,恐怕也无法得到正当的行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对此有着很深的感受,津巴布韦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谈到这一问题时说道:“所有各国人民都应该享受政治和公民权利。但良心告诫我们,只有这些权利是不够的。人民还应该拥有经济和社会权利: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食品和住房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获得起码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人也不应该受文盲和贫困之苦。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各种权利都相互补充,任何一种权利被剥夺都削弱了这一整体。一个贫穷的人、一个患病的人和一个文盲像一个被剥夺了个人自由或言论自由的人一样受到束缚。这个整体是非常重要的,它不是挑选性的,不应该有时为了生存、为了体面和有意义的生活就放弃一种权利或只追求另一种权利。”
  由此看来,要促进一个国家人民切实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名符其实的主人,就必须首先保持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使国家在世界上具有强大的、举足轻重的独立地位,不受任何外人的欺侮和胁迫,从而才能为本国人民享受人权提供一个可靠的外部环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人民一旦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翁,充分行使了管理国家的各项权利,其积极性就可得到充分的发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政治生活的热情也就将得到极大的提高,这自然而然地又反过来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和昌盛提供了无穷无尽的源泉和动力。这也就足以说明,各项人权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当然,一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各项人权的享受状况,它还取决于其他人为的和自然的条件和因素,如发展道路的选择、发展模式的确定、外部环境的影响、本国的历史条件等。
  在国际讲坛上,有些西方国家竭力拔高个人人权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地位,把它们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鼓吹个人人权及公民、政治权利的作用,认为一旦保护了这些权利,其他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他们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不管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文化传统及历史背景,一味推行西方的那套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发展模式,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别人,这种作法概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违背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罗迫逊写道:“享受经济和社会权利与实实在在地享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实现人权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深刻的关联……争论哪一种权利更为重要于事无补,对采取不同优先体制的人施以责骂是无益的。相反,我们应当承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不同的权利相互关联,都是的,对于实现人的个性都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社会中取得均衡的福利,用一句今天仍然流行的话,我们才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