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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人权宪章》与人权的国际标准
  

  联合国在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写到:“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这一段落无疑说明,文件起草者的意图是很明确的,那就是为世界各国制定一个其同遵守的国际人权准则。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世界人权宣言》并不能作为国际社会今天所应遵循的唯一的标准。这是因为,当《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并获得通过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不久,文件的起草者们更多的是着眼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以及战争期间种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现象,为了防止那种现象的再生而起草的条款。当时,大批第三世界国家尚未获得独立,处于殖民主义的统治之下,因而在文件的起草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第三世界国家的情况,而当时处于殖民主义桎梏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难于有一套自己的人权观点,这也就决定了《世界人权宣言》缺乏普遍的代表意义。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时,已是60年代,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已摆脱了殖民主义统治,赢得了独立,成为了联合国的成员,因此,民族自决权利都作为首要内容写进了上述两个公约里,并且都是公约的第一条款。这些文件通过以后,又已经过了几十年,在这些年里,世界形势不断发生变化,第三世界所处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联合国大会于1986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使人权的内容又一次出现了实质上的充实。
    此外,由《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文件,对各种权利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十分具体,因此,在《国际人权宪章》通过后的几十年里,联合国又通过了其他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如《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移徙工人权利公约》等。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相应通过了一些与本组织的职能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宪章》没有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这些新的人权思想,也就更谈不上作为这些权利的标准了。所以,只有把所有人权国际公约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将其称之为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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