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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
  

  一、 人权国际保护提出的历史背景
  人权本来是也主要是一国国内法管辖的事情,它之所以也有国际性的一面,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问题,最开始主要是因为在欧洲一些国家,常常存在少数民族的问题,居住在一国的少数民族往往同另一个国家的人民有着种族、民族或者语言、宗教等各个方面的联系,因此,一个国家的人民在本国所享受待遇往往会影响到另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民族感情,甚至两国的关系,因而也就不时成为国家之间矛盾的起源和国际冲突导火线,于是就产生了人权的国际性,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也就出现了。最早的人权国际保护源于宗教问题,在欧洲一些国家实行宗教改革后,导致了一连串的宗教性质的战争,造成许多国家的人民生灵涂炭,也影响到了各国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欧洲国家之间开始签定国际条约,规定保护宗教上属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对于一国政府迫害宗教上属于少数的团体,其他国家就有理由对其实行某种制裁。
  禁止奴隶贩运是产生人权国际保护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黑暗的奴隶制一直到18世纪末,在许多国家还是合法的。在资本主义初期曾十分活跃,贩卖黑奴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广大黑人奴隶的人权问题。据统计,从1669-1786年的100多年时间里,仅英国贩卖的黑奴就有200万人之多。这种残忍的非人道行为不仅受到黑人的反抗,而且也在广大白人中间引起了强烈反感,受到日益广泛的谴责。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在许多国家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废奴运动,主张废除奴隶制的禁奴主义者首先从反对奴隶买卖、主张禁止贩运奴隶入手,以此阻止奴隶人数的增加。1814年,英国和法国政府迫于各种压力,在其所签定的《巴黎条约》中第一次明确表示谴责贩卖黑奴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并同意开始合作,制止贩过奴隶。1885年,关于中非问题的柏林会议确定:“根据国际法原则,禁止贩运奴隶。”1926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禁奴公约》,废止奴隶制终于成为国际上为各国接受的一项普遍原则。
  二、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
  “人权问题不属于内政,对一国国内人权状况的关注不是干涉内政。”这是一些西方国家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上重新提出的一个论点。持这种论点的人试图否定《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联合国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成员国内政问题的规定。他们一方面强调,不能用国家主权来阻止国际社会对一国侵犯人权问题的批评,另一方面极力主张,人权与国家主权同等重要,甚至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这种说法是企图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加以篡改,为西方国家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寻找理论依据。
西方国家主张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或人权与国家主权同等重要的论据之一是,30年代和40年代,纳粹德国以国家主权不容干涉为借口,对数以百万计的本国人民和邻国人民犯下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它们认为,德国法西斯之所以能肆意践踏本国及其他国家人民的人权,别国对这种侵犯人权的暴行却无法加以制止,主要是因为,它躲在国家主权的背后,声称一国政府如何对待本国人民,是该国的内政,是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别国无权干涉。
  把德国法西斯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归因于尊重国家主权,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情况是,西方国家为了对付世界上刚刚诞生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祸水引向东方,对纳粹德国实行绥靖主义,对其在国内迫害本国人民的行为不加制止,当德国法西斯侵犯领国的主权、践踏别国人民自决权利、对邻国发动大规模武装入侵的时候,西方国家袖手旁观。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战争期间千百万人民人权受到粗暴侵犯的原因绝不是因为遵守了国家主权原则的缘故,而恰恰是由于帝国主义的纵容和默许使国际社会未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主权,使德国法西斯得以践踏别国主权、发动侵略战争、挑起世界大战造成的。它把世界许多国家的人民拖入战争之中,遭受到侵略战争的灾难,造成了千百万人民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恶果。
  国际社会通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应该认识到,国家主权原则对于维护世界的正常秩序、维持各国间正常的国家关系、保护人民自决权利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对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加以干涉,则世界秩序将陷于混乱之中,人民的自决权利无从得到保障。
  在联合国第46届人权委员会上,中国代表指出:“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权问题,实际上是国家主权原则是否适用于人权的问题。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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