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人权理论>>>人权的保护

第三节 人道主义干涉论与人权无国界论(三)
  
三、人权无国界论

  国界,顾名思义,乃是国家之疆界或边界的意思,意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管辖的范围和界限,在国界的范围之内,国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管辖,任何别的国家不能对此加以干涉或限制,也无权到别的国家的国土上去行使管辖权。主张人权无国界的人则声称,人权问题不受国界的限制,一国对另一国内存在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乃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是合法的,不是干涉一国的内政。
  前面已经提到,传统国家法是不承认一个国家对另一主权国家的内政进行干涉的。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犯罪行为的制裁等均是一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别国无权干涉。例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理,必须由一国的司法机关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别国无权根据自己的法律或习惯对这种处理加以干涉。如一个人在中国犯了杀人罪,被中国司法当局依法判处了死刑,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事,若某一个国家以自己国家没有死刑的规定为由,一定认为这样的判决侵犯了人权,要力图改变判决,这就是干涉别国内政的表现,而不能认为是保护人权的行为。
  主张“人权无国界”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等理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为借人权为名为干涉别国的内政找到借口。如果真正按照西方国家的“人权无国界”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理论去做,废除了人权问题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各国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意志跨越国界,用各自喜爱的方式替别的国家行使政府的职权、去保护别国人民的人权,那就是天下大乱,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强调人权问题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张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来承担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并不是反对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对有些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外国侵略和占领、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行为,就需要国际社会团结一致,进行国际合作,由整个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犯有上述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施加压力、制止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以保障各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至于各国国内的人权情况,也并不排除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各国可以本着善意的态度,通过交流和磋商,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联合国有关机构也可以向提出要求的国家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方式达到促进有关国家人权的目的。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