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来说,人权这个词是个舶来品。但是早在2000多年以前,中国就产生过一些可以称之为具有人权性质的思想。对中国文化有着深远影响的孔孟之道有许多观点和思想与当今国际社会所提倡的人权思想有共同之处,如孔子所倡导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儒家思想。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劝告统治者要重视人民,认为残暴之君是“独夫”,人民可以推翻他。孟子还反对武力征战和兼并,认为“不嗜杀人者”才能统一天下,他极力提倡省刑薄赋,使“黎民不饥不寒”。墨子力主“兼爱、非攻”,倡导“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则得治”。他认为人不应有新疏贵贱之别,“官无常贵,民无终贱”,这实际上是一种人人平等的思想。中国的法家学派历来主张实行法制。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促、子产,到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战国末期,韩非子对上述人提出的各种观点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总结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实践,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法治理论,强调“法、术、势”。“法”指的是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令;“术”指的是任免、考核、奖惩各级官吏的方法和手段;“势”指的是君主的地位和势力。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制定明确的法律并将其公之于众,法律要统一、稳定,并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加以必要的个性和补充。法家提倡奖励耕战,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法家还呼吁废除封建贵族的分封和世袭制度,实行“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官吏选拔制度,并要求用法律来统一人民的思想,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另外,法家学派主张严刑律,反对“刑不上大夫”的作法,实际上反映了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些思想是提出比欧洲的人权思想的提出要早得多。但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基本上崇尚的是一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人际关系。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用大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随之而来的除了对中国的掠夺和奴役外,也给中国带来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观念。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可以说是从那时起正式出现在中国的一些法律条文中的。如清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中已含有一些有关保护臣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如“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此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把为广大中国人民争得人权作为自己的目标,并为此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和努力。中国共产党诞生后不久,在其领导的“二七”大罢工中就提出了“争人权、争自由”的口号。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也制定过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条例或法规,如1940年11月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11月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11月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7月的《渤海区保障人权条例执行规则》等。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还提出过“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口号。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重要的自由”,并主张人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
在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人民深受三座大山压迫,国家内部军阀混乱,百姓民不聊生,外部国权丧尽,任人宰割,广大人民基本上处于无人权可言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日益发展壮大,在经济上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在政治上不断强大,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国人民从此扬眉吐气,人民才真正享受到了基本的人权。特别是过去十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中国在保护本国人民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应该说是不容置疑的。
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在中国大地上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开创了现实的可能性。毛泽东同志所列举的上述公民权利反映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全面、充分、系统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人民的各种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中国是一个拥有11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它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力,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较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也是可以说是真正地保障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切实努力、比说一万句空话,大话或光喊口号要强得多。为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民得以便充分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中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国内局势,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还需要一个和平、有利的国际环境。如果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都得不到保障,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权等,就统统谈不上了。这正如江泽民同志在接受一位外国记者采访时说的:“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李鹏总理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道:“人权问题中国是重视的。从‘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公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如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还可以改进。人权是个抽象的概念,要具体地通过每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中国的人权体现在《宪法》第2章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们所不允许的,只是外国某些人士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我们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自由,但超过这个范围将受到限制。中国非常需要有个稳定的局势,这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