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一贯将人权保护置于重要地位,严格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障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一。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国的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规定在《宪法》的第2章里,这些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家对妇女、儿童和婚姻家庭的保护等。
具体来讲,平等权主要表现在《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上。
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监督权、控告权和申诉权。我国《宪法》对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以外,凡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比之下,一些西方国家虽极力标榜自己实行的是真正、定期的选举,指责别国的选举不公正,但在实际上,它们却在选举的法律规定上和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广大人民的参与权利作了很多的限制,如对被选举人的财产状况、受教育水平、居住年限、社会出身等有各种各样的限制。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不仅包括个人身体的自由,而且包括个人的住宅权、人格权、个人通信自由等。《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洲侵入公民的住宅。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作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休息和闲暇权,同工同酬权,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等。
国最近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在法律上对残疾人的各种权益予以明确的保护,并在实际工作中也一贯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人道主义出发,本着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宗旨,在残疾人事业的各方面有关组织和机构一起作出了许多努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纲要》按照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要求,从中国国情出发,规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目标和任务。
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制定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文书的工作,为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残疾人的利益作出了贡献。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将《宪法》中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予以具体化,使其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具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要求公民在行使自已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保证了大多数人的人权的充分实现。这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这一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