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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
  

  40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发展,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
  一、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便制定了《宪法》,对于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基本自由作了全面、明确而又细致的规定。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宪法》又几经修正,并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将《宪法》中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具体化,并配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等措施,从而使各民族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各种个人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加人权领域的国际活动,为实现《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除《宪法》之外,我国在其他各个领域中的立法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我们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仅近10年中,我国修改了《宪法》,制定了146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97个行政法规和1220个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刑事犯罪、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残疾人权利、财产继承、合同纠纷、食品卫生、文物保护、药品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森林保护等几十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当然,任何事情的发展总要有一个过程,中国在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并不意味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工作已经完成了。在立法方面的工作也是如此,我国还在不断地制定新的法律和法规,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化、具体化,做到事事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在广大人民中竖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从而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
  二、中国的司法审判程序
  国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触犯刑律的各种罪犯进行惩处,以及被判刑的罪犯应依法服满刑期等等,是国家的司法行为,纯属主权国家的内政,与人权毫不相干。有些外国人把我国司法机关逮捕和判处的某些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说成是关押“政治犯”、“不同政见者”或“良心犯”,要求释放或赦免,这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也是对我国法律的歪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别由三个机关执行,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逮捕、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各自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遵循《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案件的有关证据对当事人是公开的,物证、书证应当向被告人出示,让他辨认,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庭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注重证据,注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还专设了一章规定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辩护权。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进行辩护。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其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他自己委托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当事人除享有上面谈的辩护权外,还享有申请回避权、质证权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于终审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法院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检察院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可抗诉,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总之,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一整套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我国审判机关对案件判处的准确、公正。
  三、建设一支胜任的司法和执法人员队伍
  自建国以来,中国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立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外,在司法和行政等诸多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中国经过十年动乱之后,恢复了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公检法机关,律师业务有了迅速发展和健全,建立了一支越来越能适应我国当前形势需要的法律人员队伍。目前我国已建立了3491个检察院,拥有17万人的检察队伍。近十年来,全国法院新增13万人。“文革”以后,随着我国司法部门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继恢复并得到完善,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也相继建立。这些司法机关行使各自的职权,努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的一贯高度重视对公安干警的人权教育。早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预防和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以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1958年和1982年制定的《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也对人民警察的职业纪律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比如: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贪污受贿;不准刑讯逼供等。
  中国公安部门也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轮训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中国公安部门规定,全体公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等与保障人权有关的中国法律。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秘密和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徇私舞弊罪、私放罪犯罪等。《看守所条例》规定,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人犯。
  为了切实维护司法中的公民基本人权,各司法机关严格要求其工作人员客观和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不依法办事、触犯刑法的司法人员,同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8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对罪犯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
  我国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犯有各种违法、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同样给予人道主义待遇。过去曾经有人认为,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就必须剥夺少数犯罪分子的人权。因而,剥夺少数罪犯的人权是合法的、正义的。这种认识混淆了人权与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概念,混淆了制裁犯罪分子和侵犯人权的概念,因为各国对触犯本国法律的人无一不予以惩处,但这种惩处决不是侵犯或剥夺其人权。世界各国无一认为自己惩处罪犯是侵犯人权,依法惩处罪犯是完全正当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可判处其各种刑罚外,还可剥夺其政治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罪犯的其他基本人权,不能因为罪犯曾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剥夺他的一切基本人权,允许对其施以酷刑毒打,加以折磨,侮辱其人格等。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权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我国还加入了联合国制定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定期向《公约》的监督机构报告执行《公约》的情况。对犯人施以酷刑不仅违反了有关的国际公约,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对犯人施以酷刑致死,情节严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及其他措施
  保护人权的另一个方面,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侵犯人权现象的查处。我国的有关法律对侵犯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婚姻、家庭及人身安全等各种权利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严处。据统计,1990年1-9月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案件3.58万多起,立案侦查1.2多件。
  建国40多年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使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实行开明的民族政策,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民族素质,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平;设立纪检、监察、举报、信访部门,对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人和事进行举报,以便加以处理;对渎职行为、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予以揭露等。
  国家还在公民中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便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全体人民知法、守法、用法,使人民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权利只有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从而最终使全体人民自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目前,在全国的大、中、小学内,开设了各种法律常识课,对大中小学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迄今,全国已有3亿多人参加了各种类型的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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