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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
  

  保证国内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和经济发展权利,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所有人民人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一个统一国家中共同生活已经有几千年了,56个民族在同一块土地上共同创造历史,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形成了分割不开的联系。它们长期以来共同发展,存在着很强的团结精神和凝聚力。近一两百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凌辱的深重灾难,使中国各民族人民强烈感觉到他们有生死相依的共同命运,认识到只有团结起来共同奋斗才有出路。在为缔造新中国而共求解放的艰苦斗争中,中华民族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并且经受了大风大浪的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民族政策,中国各民族人民更加团结和睦。这些民族政策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条:
  1.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中国,不论是人数很多的民族,如汉族有10.4亿人口,还是人数很少的民族,如珞巴族只有2300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彼此平等,互相尊重。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各民族都有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87年召开的七届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占总数的15%,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一倍。人大常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共19人,其中少数民族6人,占30%;在中央政府的许多部门中,都有少数民族干部。地方上也是如此,如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18%,而自治区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48.8%。全国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都是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为了切实保障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少数民族在聚居地区根据聚居地区的大小和其他情况,分别建立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通过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现在,占全国总人口8%的少数民族共建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总面积占国土的64.5%。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还可以建立民族乡,现全国共有1500多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是全面而又具体的。这项重要的制度已在中国《宪法》中固定下来,国家还专门制定和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3.各民族共同繁荣政策
  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地处偏远的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是相当落后的。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通过长期的艰苦奋斗,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这既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从国家的总体利益出发的。
  中国政府坚持这项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相信并鼓励各地区各民族人民自立更生的精神和能力,同时国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创造各种条件,使这种精神和能力得以实现。比如在西藏,国家允许外汇收入全部留在区内使用;土地归户使用,牲畜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免除农牧业税等。二是国家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化企业,以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国家每年给少数民族地区以大量的财政补贴,如西藏每年支出的98%来自中央的财政补贴;国家还采取各种切实措施来解决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帮助他们走上富裕道路。三是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和发展比较快的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如前些年已经在西藏建成的43项现代化工程,就是地区之间支援协作的结果。
  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中国政府也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中国法律所保护的少数民族权利有些已经超出了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规定少数民族在学校、法庭及国家立法机构中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而中国的法律却对此作有明确规定。
  今天,中国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人切身感受到了自己的平等权利和发展权利得到了保障,对国家的明天充满了希望和信心。中华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凝聚力和团结精神由于新中国正确的民族政策而更加不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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