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人权理论>>>中国的人权政策与实践

第五节 中国西藏的人权状况
  

  目前国际上对西藏的人权问题有不少议论,说中国政府在西藏实行民族歧视,侵犯西藏人民的人权。这完全是不顾事实、出于政治目的的攻击。40年来,西藏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共同奋斗,实行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使西藏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
  西藏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和颁布了2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婚姻、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对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此外,一支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干部队伍已经形成,目前,全自治区已有藏族干部3.7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66.6%;自治区一级干部中,藏族干部占72%;全区各级人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
  在旧西藏,实行的是野蛮残暴的农奴制度。那时,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不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就连他们自己和子女的人身也被农奴主所占有。他们除了要向主人缴纳名目繁多的赋税和担负沉重的无偿劳役外,还必须每年向主人缴纳人头税,以表明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那种社会制度下,西藏人民连最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人权。正是在摆脱了农奴制度后,西藏人民才享受到了从未有过的民主和自由。原来的农奴和奴隶成了社会的主人,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享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的精神、文化和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最近十年来,中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如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多种补助,减免税收,增加贷款,组织一些省市援藏等,使西藏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公认的进步和发展。1989年,西藏自治区的工农业总产值达到9.26亿元。农牧民人均收397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和6%;粮食总产值达到53.2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全区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等均有了长足发展,还建起了电力、采矿、建筑、印刷、食品等250多家中小型企业。以拉萨为中心的公路交通网达21500公里;各类学校有2470所,在校学生140120人。
西藏藏族人口在和平解放后的40年间从100多万,增加到200多万,翻了一番,这样高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在西藏地方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时,西藏地方政府没有准确的人口统计,估计当时藏族人口为100万多一些。1953年,中国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西藏人口约为127.4万人。1990年7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西藏总人口为219.6万人,其中藏族增长到209.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5.46%。在西藏的近10万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员,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他们来自祖国内地的许多省份,与藏族人民共同为西藏的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克服了高原反应等困难,有些人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与西藏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现在,西藏自治区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如果要讲人权,那么,废除了长期压在广大西藏人民头上的农奴制度,促进了西藏在各个方面的发展,才是为维护广大藏族同胞的基本人权所作的最大贡献。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