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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政府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对待宗教问题的一贯立场和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的《刑法》和《民法》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只要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政府都依法予以尊重和保护。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在中国完全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他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
  在行政方面,中国政府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各级政府机关都设有宗教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设有民族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的执行。中国已建立和健全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8个。这些宗教团体建立有自己的地方性组织,协调和保护教徒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尽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过破坏寺观庙堂的错误,但那场灾难已经过去。中国认真地纠正了错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已重新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在中国,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在内的各种宗教,都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进行各种正常的宗教活动。
  目前,我国有各种宗教团体2000多个,宗教的寺观庙堂4万余处,全国有20万职业宗教人员,国家保证他们能够正常履行宗教职务。有47所宗教院校,为各教派培养年轻的神职人员。我国各种宗教团体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联系。
  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干涉或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要将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对于利用宗教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要依法制止和惩处,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例如,有的人假借宗教名义诈骗钱财,搞医病赶鬼,危害人身健康,甚至诱奸妇女;还有的假借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国家领土的活动。这已不是什么宗教问题了,也不是信仰问题了。在法律面前,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人一律平等,触犯了法律就要依法处理。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得到了贯彻落实。目前西藏总共维修、开放寺庙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1400多处,住寺僧尼约3.4万人,活佛300多名。信教群众可以自由地在家里设置佛龛、佛堂,诵经祈祷,也可以自由地到寺庙过宗教生活。西藏还开办了佛学院,由著名活佛、佛教学者任教,讲授佛学经典和宗教史。各大寺庙设有学经班,每年都有若干次较大规模的讲经和辩经活动。西藏佛教协会创办了《西藏佛教》(藏文)刊物,专门登载佛学研究和寺庙志史的研究文章。一些大寺庙经政府批准,自行刻版印经。众多的经书得到整理,其中八宝《丹珠尔》经正在组织民间书法家重新誊抄。布达拉宫、大昭寺等一批寺庙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十年来,国家拨巨款维修了一些重要寺庙。1980年以来,国家共拨款3500万元,并调集人权、物力,对年久失修的布达拉宫进行了抢险加固,重点维修。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发言中阐述道,中国政府所奉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对宗教的科学认识基础上的,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为国家的建设而努力。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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