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这种分歧自然也反映到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谁应服从谁的问题,争论有时很激烈。特别是在人权问题上,争论就更为突出。因为它关系到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所以,弄清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它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实践上也很有必要。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几种学说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学界目前有几种主要的学说,一种认为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另一种则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也有二元论者。第一种学说主张,国际法作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为准则的规范,对各国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它的地位高于国内法。第二种学说则认为,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没有一套强制执行的国家机器,它的效力是主权国家意志赋与的,因此,没有国内法,也就谈不上国际法。路易斯·亨金就认为:“国际人权法建筑于国际法之上,并依赖于国内法。”至于二元论者,其中心思想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它们的渊源、主体和实质都不相同,因此国际法不能变更或创造国内法,国内法也没有创造国际法的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二者是不可能相互割裂开的。国际人权法原则一般都体现在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宣言中。在制定这些公约和宣言的过程中,每个主权国际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尽力使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和起草的文件中得到尽可能多的体现。从这一过程来看,国际人权法虽非为一国国内法所能创造或变更,但在其制定过程中,确实或多或少地综合了关系这一问题的国家的立场,从而使这些国家的国内法在国际人权法中有所体现。另外,在公约制定完毕并获得通过后,主权国家的政府还可以自主地根据本国的情况决定是参加或不参加还是保留地参加有关的公约,这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原则。它说明,国际人权法高于国内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都是不对的。
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国际公约中的国际义务,就可以否认国际人权法对国家行为所走的约束作用。国际人权法的一些原则一旦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就变成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都有拘束力的普遍性原则。例如,关于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问题的原则,反对外国武装入侵、占领和干涉等原则已经为国际社会广大成员所接受,那么,一旦某个国家违反了上述原则,就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受到国际公正舆论的一致谴责。又如,长期实行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制度的南非政权,它的国内法规定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相抵触,但它并不能因为其没有参加关于上述问题的国际公约、没有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就可以逃脱国际社会对它的同声谴责。
另外,一个国家在加入某一国际公约后,就有义务采取一些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来贯彻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国法律规定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时,一般要对本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使其适应公约的规定。从这个方面来看,又不能完全否认国际人权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当然,国家在参加公约的时候可以作出保留,比如有些国家的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国内法优于国际条约,如遇二者相冲突,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原则。但对于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如禁止酷刑原则等,极少有国家提出保留,或以国内法另有规定为借口不予接受。此外,某些条约还规定,对最为重要的某些条款不得提出保留。
归根结底,公民和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由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确定并由各个主权国家依照国内法的程序予以保障。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任何一个国家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都无权跨越国界,代替别的主权国家政府去行使政府的职权,无论是在什么借口之下。路易斯·亨金写道:“当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有欠缺的时候,国际人权法不是去取代国内法和国家机制,而是努力促使该国家改进其国家法律和机制,使它们更为有效。”因为离开了国内法,人权的保护就无从谈起。过度抬高国际人权法的地位和夸大其作用对于人权的保护并没有什么益处,相反,它反倒可能造成国际关系的混乱,造成国家间的朴素猜疑、敌对和仇视,因而反倒有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不少国家的代表、包括一些西方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等场合的发言中都承认,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的政府。这一思想也已被采纳到联合国正在起草的人权国际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