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部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该《宪章》第1条规定的联合国宗旨之一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实现建立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规定了七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本组织系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依照本宪章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得以任何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侵害别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本宪章而采取的行动,应尽力给予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本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二、《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问题的具体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宪章》第13条授权联合国大会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宪章》在第62条中还授权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并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还可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联合国宪章》第68条决定授权经社理事会设立“……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联合国宪章》第73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承担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