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的1948年。早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上,巴拿马、墨西哥和古巴就要求联合会大会讨论起草一个国际人权宪章,但未获一致通过。会议决定请经社理事会建立适当机构考虑这一问题。1946年2月,在美国的建议下,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成立了以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艾莲娜·罗斯福(Eleana Roosvelt)为主席的18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人权宪章的工作。人权委员会在罗斯福夫人的主持下,于1947年开始起草工作,并组成了由人权委员会主席(美国)、副主席(中国国民党政府)和报告员(黎巴嫩)等组成了3人起草委员会。苏联认为,这三个国家缺乏广泛的代表性,认为应该包括更多的国家参加文件的起草工作。这一建议得到人权委员会的赞同,于是起草委员会扩大到8人,除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法国、中国、苏联)外,加上黎巴嫩、澳大利亚和智利三个国家。
1947年,起草委员会在美国的成功湖举行了第一届会议,决定国际人权宪章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作为号召性的宣言,规定各种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公约,具有法律拘束力,使宣言中的各项条款得到有效的遵守;三是执行措施,对上述权利与自由给予具体的保障。但会议对文件的形式久争不下,只好决定以联合国秘书处和美、英提交的一个草案作为基础,先制定一个人权宣言,公约问题留待以后再说。起草出来的《世界人权宣言》草案,经人权委员会两届会议的审议和讨论并得通过后,提交给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3届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用了81次会议审议了这一草案,共收到修正案168条。经过认真的审议和反复修改,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赞成(包括美、英、法和中国国民党政府)、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捷克、南斯拉夫、南非和沙特)的结果,正式通过了这一《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即告诞生。为纪念这个日子,后来联合国大会决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2.《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包括在其序言和30个条款中。这些条款规定了所有人都应享受到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涉及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了指导整个宣言的基本思想: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对各项权利和自由,不能因个人的出身、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区别,或因各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行政和国际地位的不同而受到影响。
第3条至第28条详细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权利大致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得加以酷刑和施以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自由;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权;有权得到有效的司法补救;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自由;有权由一人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在未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嫁和成立家庭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与治理的权利;平等机会参加公务的权利。
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们包括在《宣言》的第22条到28条中。《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这部分。这些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出现的,有人认为,这些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思想,因此拒绝接受将其列到《宣言》中去。但经过反复地讨论,这些权利还是被列入《宣言》中。这些权利包括社会保障和工作权利,选择职业自由以及同工同酬、休息和闲暇、享受为维护本人和家庭的健康与福利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及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对个人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得到保护等权利。第28条提出一项总的社会权利,即有权要求建立使《宣言》所载的权利与自由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宣言》第29条明确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与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第30条规定,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不得声称,按照《宣言》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和活动或行为”。
3.《世界人权宣言》的积极意义及其局限性
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世界人民清醒地认识到,鼓吹种族主义、进行战争宣传、进行对外扩张和侵略、侵犯其他国家人民的自决权利等违反人权的作法对世界和平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威胁,尊重人权与保卫世界和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反映了世界人民维护和平的真诚愿望,是对和平的重要贡献。“它是人类进步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罗斯福夫人在谈到《世界人权宣言》时,称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作为所有国家共同标准的基本原则宣言”,它第一次权威地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原则具体代,“完全可以成为全人类的《大宪章》,具有像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及其他国家颁布的类似宣言一样的历史重要性”。
由于当时国际政治斗争力量对比的原因,由美国罗斯福夫人主持起草的这个《世界人权宣言》深深地打上了资产阶级自由和民主思想的烙印,它实际上是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的引伸。没有脱离资产阶级建立在个人基础之上的传统人权观念。《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的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这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认,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最本质反映。
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尚处于殖民主义统治之下,《世界人权宣言》很少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思想、观点和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在另外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遗漏,其中有些还涉及到一些重要问题,于禁止奴役、关于受教育权等条款措词太抽象;没有保证游行示威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科研不得用于战争目的。还有一个重大缺陷是没有保证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未提及国家主权,有关议论自由的条款允许任何敌视宣传,使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得不到保证。此外,《宣言》的某些规定还根本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例如第13条和第19条。这些规定反映了战后帝国主义国家侵略扩张、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宣言》是一个有重要缺陷的文件。
然而,《世界人权宣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的情况下,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原则具体化,这无疑对促进人权有着积极作用。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使它包含了一些新的具有进步因素的内容,例如第2条非歧视条款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都是过去资产阶级人权法规中所没有的。正如英国的朱丽亚·郝丝曼所说的:“尽管《世界人权宣言》的许多内容要归功于西方的自由思想,但这一宣言并非仅仅是一种道德传统的产物,而是反映了世界上许多政治和道德思想的观点。”
《世界人权宣言》产生以来,对于推动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以及资本主义国家人民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宣言》只具有建议性质,对各国并不直接构成法律义务,但它对人们的思想,对国际范围的人权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宣言》本身和其中个别条款经常被联合国决议所援引,它的某些条款也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吸收。
《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要求平等、自由的意愿,它的影响由于它最初规定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和更新而得到加强。当我们回顾40多年来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就时,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宣言》所起的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人权标准是时代的产物,它应随着时代的演进而发展。《宣言》通过的40多年来,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殖民体系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原来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纷纷作为主权国家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状况对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和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过去的40多年里,联合国在《宣言》精神指导下,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决议、宣言和公约,重申、补充和详细规定了各项人权原则,使人权的内容不断充实,概念不断发展,理论不断完善。其中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经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民族自决权利的原则、自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原则,以及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所包含的各项原则,对于在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统治下和在外国占领下的各民族和人民争取自由和解放,对于新独立的国家和人民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恢复对其自然资源的有效的控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不合理的世界经济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98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之际,出席联合国大会第43届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中国外长钱其琛在讲话中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