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宪章》对战后许多国家特别是新独立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阿尔及利亚、刚果、加蓬、多哥等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直接引用了《国际人权宪章》的内容。
《国际人权宪章》及一些有关人权国际文书,还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用以反对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外国的侵略和占领、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有效斗争武器。
《国际人权宪章》具有上述广泛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人权宪章》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和有关人权的规定是相符的,对它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有利于《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其次,它促进了人权概念的丰富和发展。1986年,中国外长吴学谦曾在第41届联大发言中肯定这两个人权公约“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国际人权宪章》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从文件的实质和权利体系看,其意识形态基础主要是西方的“天赋人权”思想,而其权利结构则以抽象的“公共权利(政府权力)同个人权利的对立”为出发点。根据这些标准,西方人权思想的最理想体现,就是西方的议会民主政治制度。
当前,国际人权领域斗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某些西方国家试图把所谓的“西方民族制度”强加给其他国家。它们特别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意志表达自由”、“受公正审判权”和所谓的“真正的自由选举”,用以保护“持不同政见者”的反政府的“自由”。某些西方国家抓住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的人权问题大做文章,实质是企图改变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