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国际人权>>>联合国与人权

第二节 联合国负责人权领域活动的主要机构
  

  人权问题是联合国的主要活动领域之一,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同时,人权问题与国际政治斗争密切相关,联合国范围内的人权斗争,既是整个国际人权斗争的一个主要方面,也历来是外交斗争和不同意识形态之间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联合国系统涉及人权领域活动的机构很多,有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及其他许多机构。这里仅对其中主要几个机构作一个概要的介绍。
  一、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条的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关于人权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授权,联合国大会得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大会对人权议题的审议多放在社会、人道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即第三委员会进行。第三委员会审议后,将审议的情况和结果,包括决议案和表决结果等再提交大会进行审议和通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关于人权问题的项目有时也经常由第六委员会审议,有时这些问题不经主要委员会而直接交大会审议。如“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议题多年来一直由大会直接审议,而“调查以色列占领区内居民人权遭受侵犯情况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则由特别政治委员会审议。
  除上述工作以外,联合国系统制定的各种宣言、公约等也须经联合国大会批准才能开放给各成员国签署和加入。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条的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关于人权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授权,联合国大会得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联合国大会对人权议题的审议多放在社会、人道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即第三委员会进行。第三委员会审议后,将审议的情况和结果,包括决议和表决结果等再提交大会进行审议和通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关于人权问题的项目有时也经常由第一委员会、特别政治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第四委员会或第六委员会审议,有时这些问题则不经主要委员会而直接交大会审议。如“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议题多年来一直由大会直接审议,而“调查以色列占领区内居民人权遭受侵犯情况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则由特别政治委员会审议。
  除上述工作以外,联合国系统制定的各种宣言、公约等也须经联合国大会批准才能开放给各成员国签署加入。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简称经社理事会)最初由18国组成,后几经扩大,现有54个成员国。《联合国宪章》在第62条中授权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并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还可召开“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经社理事会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审议下属各职司委员会的报告,并向联大作出恰当的建议。人权委员会是经社理事会下设的职司委员会中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每年均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常设职司委员会之一,是根据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于1946年建立的。拟议中的人权委员会只有9名成员,而且成员由政府提名,以个人身份工作。这一建议遭到苏联等国的反对。于是,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定为18人,成员由政府推荐,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至于各政府是推荐自己的政府官员还是独立人士担任委员,由各政府自行决定。目前,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均有国家之间进行,但当选的国家必须指定一名本国的国民为政府的代表。大多数国家指定的代表都是本国的大使或高级外交官,也有的是议员、法官或教授。但他们均为政府代表,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工作。在人权委员会开会时,各国一般都派出代表团,有的代表团成员多达10多人甚至20多人。因此,人权委员会是政府间的会议。
  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不断增加,为增加人权委员会的代表性,人权委员会的成员也几经扩大,1962年扩大到32国,1980年扩大到43国,现有成员43国的席位分配为:非洲11国,亚洲9国,拉美8国,东欧5国,西欧及其他国家10国。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经社理事会于1990年作出决定,将人权委员会成员扩大至53国,新增加的名额分配上长期的不合理状况。人权委员会的成员任期3年,每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我国于1981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并于1982年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了第3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
  人权委员会每年年初在日内瓦召开全体会议,除正式成员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非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具有经社理事会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的组织,还有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等,都可派观察员列席会议。
  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的规定,人权委员会最初的职责主要是研究保护各种人的权利和自由等问题,并草拟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最开初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只是一个研究机构,对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没有采取行动的权力。针对这一情况,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59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把联合国收到的有关各国政府侵犯人权的指控来文汇编后交人权委员会,并请有关国家的政府对所受到的指控做出答复。之后,经社理事会又于1967年通过决议,授权人权委员会每年审议“在所有国家,特别是殖民地、未独立国家和领土上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包括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问题”。此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大,不仅开始逐年审议这类所谓“国别人权问题”,而且根据经社理事会1971年的决议,可以对受到指控的国家进行秘密审议。
  一些西方国家出于向其他国家施加压力,兜售自己价值观的目的,利用人权委员会审议“国别人权问题”的权限,对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指手划脚,横加干涉,并把联合国保护人权的措施变成一种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因此,在人权委员会上受到审议的多是中小国家,受审议的原因涉及到各个方面,诸如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少数人问题,非法关押、拘禁、处决等问题。有的国家受到审议纯出于国际政治斗争的原因。
为了协助人权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会议设立于一些专题报告员、会前和会期工作组。现在仍在工作的工作组有:
   (1)起草“少数人权利宣言”工作组;
   (2)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3)南部非洲人权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
   (4)起草“个人、团体、社会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宣言”工作组;
   (5)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此外,人权委员会设立有下列问题的专题报告员:
   (1)酷刑问题专题报告员;
   (2)草率或任意处决问题专题报告员;
   (3)关于宗教问题的专题报告员;
   (4)关于雇佣军问题专题报告员;
   (5)关于贩卖儿童问题专题报告员;
   (6)关于个人占有财产问题专题报告员。
  另外,人权委员会有时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性的工作组和针对某一国家侵犯人权情况而指定的专题报告员或特别代表,一旦工作组完成了既定的工作或有关国家的人权形势已经出现明显改观,工作组或报告员的使命就告结束。
   2.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a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简称小组委员会)
最初由12名成员组成,后几次增加,现有成员26名。它的成员由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成员作为专家以个人身份工作,任期原为3年,从1988年起改为4年,每两年改选一半成员,成员根据区域分配方式选举产生:非洲7名,亚洲5名,拉美5名,东欧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6名。
  我国专家顾以佶公使于1984年当选为小组委员会成员。1987年,顾以佶任期届满后,我国政府又提名田进大使为专家参加竞选,次年在人权委员会上当选。在1990年的人权委员会上田进大使获连选连任,任期4年。
  小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各项研究,尤其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各项原则,就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及如何保护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小组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都在日内瓦举行,会期4周。每届会议均通过决议和决定,其中有些决议或决定还需要提交人权委员会和经社理事会通过。
  小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些自己的下属工作组。现共有3个会前工作组和2个会期工作组。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在小组会每届例会前举行,并向小组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小组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应以研究为主,充分发挥其成员的专家知识,对如何促进人权的享受和保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但是,近年来,小组委员会在一些成员的鼓动下,政治性倾向不断加强,通过了许多涉及政治性问题的决议,并重复许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人权委员会已经在做的工作。这一倾向受到了它的上级机构------──人权委员会的多次批评,也引起了许多国家对小组委员会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现象的严重不满。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