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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的评价
  

  一、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成熟
  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可以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编纂国际人权法,力图制定一套能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人权国际标准和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行为准则;二是促进这些法律规则为尽可能多的国家所接受并得到遵守。
  几十年来,为了贯彻《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保护和促进人权这一宗旨,联合国各有机构做了许多努力,起草并通过了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公约、宣言和决议,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这些文件虽然有些缺点和不足,但它们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和艰苦的谈判达成的妥协,或多或少地包含有世界不同国家的思想,对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和呼声,因而具有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其中所规定的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对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自由和解放,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独立和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事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原则不仅对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促进这些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和实施方面,联合国也采取了不少具体措施,以保护和促进各国人民对人权的享受。联合国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做过一些积极有益的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
  在联合国各机构中,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系统中唯一的专门负责人权问题的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各国人民人权,特别是谴责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多数成员国的努力下,人权委员会按照联合国大会通过的32/130号决议的精神,把由于外国侵略、占领以及种族主义等原因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作为优先项目予以认真地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决议和决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与此同时,人权委员会还审议了进一步实施《发展权利宣言》的措施,就如何提高人权委员会工作效率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讨论。
  人权委员会多年来在中东和巴勒斯坦问题上一贯主持正义,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谴责以色列当局在被占阿拉伯领土上粗暴侵犯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民人权的政策和行径,人权委员会第1990/6号决议重申了巴勒斯坦人民返回家园、实现民族自决的权利。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赞赏人权委员会所采取的这些行为,并指出,中东的现实情况表明,只有以色列改变其侵略扩张政策,停止对巴勒斯坦人民的镇压,并撤出它自1967年以来所占领的阿拉伯领土,最终实现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国的相互承认,中东的和平才有希望。
  在南部非洲问题上,人权委员会也通过决议谴责了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包括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种族隔离制度。此外,人权委员会还就“同种族主义进行战斗的第二个十年”以及“向南非提供政治、经济、财政、特别是军事援助对南非人民的人权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通过了决议。这些决议呼呈国际社会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南非当局施加压力,直到它彻底放弃其不人道的种族隔离制度。人权委员会的这些决议对促使南部非洲地区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纳米比亚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终于赢得了独立;南非当局在国内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在柬埔寨遭到外国入侵和占领,使柬埔寨人民的自决权利遭到粗暴践踏时,这一局势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权委员会连续多年就此通过决议,谴责外国对柬埔寨的侵略和占领,并多次申明,由于外国占领导致的柬埔寨人口变化是对柬埔寨人民和文化生存的威胁,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决议认为,全面撤出外国军队必须有联合国的核查,并要求各方加紧努力,通过政治途径解决柬埔寨问题。
  人权委员会还多次通过关于“阿富汗局势”的决议,呼吁有关各方实现全面政治解决,创造必要的和平与正常条件,使阿富汗难民能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家园。
  美国入侵巴拿马后,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坚决要求下,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1990/10号决议,对美国军事干涉巴拿马深表痛惜。尽管许多西方国家在表决这一决议时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但这一决议还是在人权委员会获得通过。这一事实说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是主持正义、爱好和平的,同时也说明,西方国家想完全控制人权委员会,把它变成一个为自己政治目的服务的机制的企图是不能得逞的。

  二、联合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1.效率低下
  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官僚机构,各种会议终年不断,出版的文件名目繁多,通过的决议数不胜数,可谓文山会海,但效率却极为低下。在其有关决议通过之后,对各国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很少有人过问其执行情况如何。在阿富汗、柬埔寨、南非和以色列侵犯人权的问题上,联合国通过了数不清的决议,但收效甚微。而联合国除了通过决议之外,几乎无所作为。
    2.存在着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和精神的现象。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冷战的影响,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往往为政治因素所左右,各国之间互相攻击,集团政治盛行,干涉别国内政、借人权为名向别国施加压力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一些西方国家运用人权的双重标准,在实践中以社会制度不异同来决定亲疏远近,具有严重的选择性。
    3.对非政府组织管理不善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符合一条件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询地位,参加经社理事会各有关机构的活动,以便对联合国的工作作出贡献。但是对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各有关机构的活动,特别是在人权领域的机构的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使它们能够在联合国的人权讲坛上对主权国家进行攻击,滥用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审议程序以及联合国赋与它们的权利,使别有用心的人得以对主权国家政府进行恶意攻击而不负任何责任,损害了主权国家的尊严。
  上述现象的存在使联合国的人权讲坛成了宣传意识形态的场所。这种滥用人权国际保护概念的作法如不加以制止,不仅会使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形象受到损害,而且会严重影响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对建立国家间赖以开展正常国际交流的国际秩序也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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