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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亚洲地区
  

  一、亚洲国家保护人权的努力
  亚洲地区国家历史上曾产生过古巴比伦、印度、波斯和中国等灿烂的文化,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留存下来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亚洲地区地域辽阔,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宗教等许多方面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历史上,许多种差异很大的文化曾先后在亚洲地区占统治地位。俟后又有很长一段时间各种文化互相隔绝地长期共存。这是亚洲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一大差别。
  在法律方面,亚洲国家之间的差别也是巨大的,既有印度法系,又有中国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每一法系都对邻近的国家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和渗透,一些亚洲国家在法律方面受到英国、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方国家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新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体系上受到苏联的影响,而日本等一些国家则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西方的制度。
  由于上述各个方面的差异,使亚洲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难以像欧洲、非洲或美洲国家那样制定出一项适用于整个地区的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未建立起本地区的专门人权保护机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亚洲国家的人民不注重人权的保护。相反,亚洲各国对人权的丰富与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如已经被广泛接受为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是由中国、印度和缅甸率先提出来的。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团结会议最后公报中提出的十项原则,也明确表明了亚洲各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1986年,第一次世界人权大会在伊良首都德黑兰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重申了民族自决权,强调各项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原则。这一《宣言》是联合国人权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
  1982年,亚洲国家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举行了亚洲地区人权讨论会,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人权的概念、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式方法等问题,各国交流了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经验。
  1990年,亚洲国家不少代表和人权专家再度聚集在一起,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讨论亚洲地区各国保护和促进人权问题,中国派代表出席了这一会议。
  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斯里兰卡、中国、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多年来一直在有关议题下联名提出决议草案,旨在加强亚洲地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该决议得到一致赞成,在历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均不经表决获一致通过。
  亚洲地区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亚洲及太平洋法学家协会(简称亚太法协)。该协会在1981年举行的第6届大会上,就亚太地区保护人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4/171号决议曾号召各地区建立负责人权问题的地区性机构。根据该项决议的精神,亚太法协提出了在亚洲建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中心的设想,该中心的目的是鼓励人权方面的交流、研究和教育,谴责践踏人权的现象。这一中心迄今虽还未建立,但亚太法协成立了自己的人权委员会,决定受理和调解本地区学家、律师和其他人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
  亚太法协及其所建立的人权委员会属非政府组织,其立场、观点及其所采取的行动均不代表亚洲国家政府的立场。

  二、阿拉伯常设人权委员会
几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吞并了整个巴勒斯坦,还占领了大片阿拉伯领土,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利被剥夺了,几十万巴勒斯坦人民流离失所,背井离乡,沦为难民,还有成千上万的巴勒斯坦人留在被占领的土地上,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剥夺和侵犯。
    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阿拉伯国家坚决要求会议将“在被占领土尊重和实施人权问题”列入大会议程。这一建议得到大多数与会国家的支持,于是,大会议程上列入了这一项目。会议上,阿拉伯国家利用人权武器,揭露了以色列无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被占领人民权利的行径。
  会后,阿拉伯国家联盟(简称阿盟)感到有必要建立一个自己的人权委员会。于是,阿盟理事会于1986年12月在贝鲁特召开了阿拉伯地区人权会议。会上,阿盟理事会宣布将建立一个阿拉伯常设人权委员会
(The Permanent Arab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阿盟的所有成员。委员会的成员为政府的代表,而不是像欧洲人权委员会那样是独立的个人。委员会主席由阿盟军事会任命,秘书由阿盟秘书长任命。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草拟各种协议和建议提交阿盟理事会审议。委员会还要求各国建立国家一级的人权委员会,并向该委员会报告本国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委员会在审议报告后提出建议。
  1969年,该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其中规定委员会的中心任务是保护占领区人民的人权。该委员会还曾考虑起草一个《阿拉伯人权宪章》,但这一工作迄今尚未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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