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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洲地区
  

  一、非洲国家保护人权的努力
  长期以来,非洲国家一直处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的苦难之中,残酷的奴隶贸易延续了数百年之久,非洲人民的人权遭到的无情的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洲人民开始觉醒,逐步走上了争取独立、捍卫本国人民的人权的道路。1958-1962年间,已获独立的非洲国家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讨论捍卫自己的独立问题。在1962年1月的拉各斯会议上,非洲国家决定建立非洲国家间开展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常设机构,以互相帮助,保卫自己的独立成果。
  1963年,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其中第2条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非洲国家的统一与团结”,“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对《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该《宪章》第3条规定,为了实现第2条中所述的宗旨,成员国庄严地确认和申明它们遵循以下原则:
   (1)各成员国的主权一律平等;
   (2)不干涉各国内政;
   (3)尊重各个成员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和独立生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4)通过谈判、调解、和解或仲裁,和平解决争端;
   (5)无保留地谴责一切形式的政治暗杀及对邻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所进行的颠覆活动;
   (6)彻底献身于完全解放仍未独立的非洲领土;
   (7)重早对一切集团的不结盟政策。

  二、非洲人权委员会
  1961年,在非洲法治会议上,有的国家建议设立一个非洲人权委员会(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会议未能就此作出决定,但认为,“为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会议请非洲各国政府研究通过一个非洲人权公约的可能性”。
在196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3届会议上,刚果、达荷美、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和坦桑尼亚五国联名提出一项决议草案,鼓励有关地区设立区域人权委员会。
  1969年,在当时的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所在地开罗召开了一次讨论会,讨论了建立非洲人权委员会的问题。会议对拟议中的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成员范围、工作方法等进行了探讨。
  此后,1971年、1973年、1978年,非洲国家又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就保护人权和建立区域人权委员会事宜进行了研究。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会议大多是由联合国或一些非政府组织力促召开的。联合国和这些非政府组织大力主张非洲国家按照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模式建立一个非洲人权委员会,而非洲国家则认为,非洲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人民的基础教育。如果要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人权的享受,而不是建立一个准法庭式的审查机构。联合国于1979年力促召开的蒙罗维亚研讨会提出了一个“蒙罗维亚建议案”,主张建立一个由16人组成的非洲人权委员会,由非洲统一组织首脑会议选举成员,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但这一建议并未被非洲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因为许多国家认为“非洲大陆地域辽阔、国家众多、文化各异,以及非洲许多地区通讯不便”,不适于建立这样的机构。目前,这一机构仍处于酝酿之中。

  三、《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该《宪章》共分3部分68条。第一部分规定了人权与人民权利的各项内容,第二部分为保护措施,第三部分为一般条款。该《宪章》在序言部分重申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中规定,即“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表示非洲国家“历史的传统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价值理应启发他们对人权和人民权利概念的思考,并且使他们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宪章》第2-18条主要规定了个人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第19-26条则主要规定了国家和人民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包括人民生存权、自决权、发展权、争取独立权、对自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等。《宪章》第21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消灭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特别是国际垄断公司所施加的剥削”。“《宪章》第一部分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义务,一共有10个条款。
  《宪章》第30条规定,“为了促进人权和人民权利,确保这些权利在非洲得到保护,特在非洲统一组织内部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委员会由11人组成,他们应是从具有最高声望且在人权和人民权利问题上以道德高尚、诚实正直、公正无私和能力胜任而著称的非洲人中选举出来,同时并应计及宜选若干有法律经验之人士”。委员会的成员由非洲统一组织首脑会议选举,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的职权是“从事有关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拟定与旨在解决与人权和人民权利及基本自由有关之法律问题的原则和章程”,“保证人权和人民权利在本宪章拟定的条件下受到保护”。
  委员会审议各国执行《宪章》情况的报告,受理国家间的违约指控,促成分歧的友好解决。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没有完全照抄《世界人权宣言》,而是在《宣言》的基础上,根据非洲国家的实际情况,作了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规定。《宪章》详细定规了个人与国家、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突出了集体人权,其监督机构也未按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宪章》特别提出了“人民权利”(People’s Rights)的概念,这都显示了非洲国家和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独立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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